宪法规定监督权包括哪些
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包括以下几项:
1. 批评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
2. 建议权 :鼓励公民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性的建议。
3. 申诉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决定、判决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
4. 控告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 检举权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