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的追索权期限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票据的流通价值,并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追索权,以减少票据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从而保障整个票据市场的有效流通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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