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公益广告的播出有如下规定: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公益广告有足够的播放频次,以促进社会公益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得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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